Monday, 7 December 2009

台灣電影'不能沒有你' 法律剖析

前幾天,看到在PTT電影版的討論 '不能沒有你' 這片

老實說,台灣拍這種片的能力真的不錯,精彩度不會輪歐美

以下在討論真實法律的內容,大家可以參考一下


作者: midas82539 (喵) 看板: movie
標題: Re: [好雷] 不能沒有你
時間: Fri Dec 4 15:56:38 2009


: 因為這是一個改編自真實故事的電影,所以很難讓我用單純的電影觀點來看這部片,
: 先針對電影本身來談,這部電影是改編的,所以不知道那邊是真那邊是假,
既然你想要知道真實,那我就給你真實的案例。
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3/4/12/n299403.htm

主角是阮志忠(1965年生),職業是香水工人,在1992年認識了謝麗貞
兩人在1996年生下了一個小孩,以下因為當事人未滿18而簡稱謝女。
但阮志忠在登報戶籍後才發現謝女早就跟王姓男子結婚,兩人因故爭吵後分離。

然而問題就在於謝麗貞已經結婚,這使得謝女的處境相當麻煩。


當時的民法1063條是這樣寫
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
前項推定,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,得提起否認之訴。
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為之。


(1)謝女為已婚的謝麗貞之女兒

(2)除非謝麗貞或王姓丈夫說:『這孩子不是我丈夫的種!故我不承認她是我女兒!』
並使謝女定義為非婚生子女,否則謝女的扶養權很弔詭的會歸屬於王姓家庭。
(3)而且這個聲明是要在一年內追訴,否則就真的是王家的女兒了。
另外生父也無法認領的窘境。

但是只要是常人都可以理解這對夫婦都不會出面承認謝女是私生女...
所以就成為僵局。由於謝女尚未到國民義務教育年齡,故尚能維持無戶籍的狀況。
阮志忠至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,2001年,地院裁決阮志忠父女的關係存在。

阮志忠拿判決到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登記,但戶政人員認為判決與法有歧
故請示中央主管單位的內政部。重點來了, [1;33m內政部採取無視判決而引原法 [m
且謝女也要入學受教育,但戶籍不是他,依強制入學條例就會強制送到監護人王家

所以問題又回到原點,阮志忠這個生父又不能得到謝女的扶養權。
依照行政程序法,這個是民事問題要走民事訴訟,但行政院駁回了判決→死路
且不適用行政法院的陳情、訴願、行政訴訟途徑。
剩下的方法就是立法途徑:找立委,看能否以支持的立委修法而改變民法並獲得扶養權

結果呢?
2003年阮志忠上去立法院,結果被警衛攔在門口之外。
找了多家新聞台希望有媒體報導,但沒有下文。

立法途徑也斷了,司法也斷了,行政救濟不適用,連利用媒體發聲都沒人理
也就是說一般法定的程序都已經改變不了
謝女為王家的事實,這下以一個生父的角度,他能做的....也就只能用非法定的方式
申訴他的不滿。

事實上以一個公共行政的角度來說,這並不是父親的反社會行為 [1;33m
而是我們的制度盲點下,形成一堵堵結構上的牆壁,讓他和謝女無處發聲。
最後也正是我們的官僚體系一步步地讓他逼到懸崖角落,逼他無處可去,
讓他意識到他已經剩下沒有選擇的選擇→就是放棄謝女扶養權

也就是說,是我們官僚與法制逼他放棄扶養,而且逼他做出失序的舉動...
是我們的體制逼他發瘋做出反社會的行為... [m


從民法興革的角度來說,阮志忠可以說是民1063條修正的關鍵性因素
也因為這個事件,立委才將該條「知悉子女『出生』之日起『一年』內」條件

放寬到
(1)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
(2)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

[1;33m(請注意並非是出生而是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) [m

才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。也解決了阮志忠女兒的戶籍問題。
這個真實故事在兩年前大學的我被教授引用為制度殺人的教學案例
進而警告我們在官僚與法律的依靠下,而不面對社會內多樣的真實認定範圍
是多麼容易的使弱勢者一步步走向反社會化的犯罪行為。
最近看完影片,雖然和真實有些差異,但在這一點,我認為並沒有誇飾...

你所認為的賺人熱淚而無討論空間,那是你因主見而駁斥
且沒有嘗試從文獻中追朔背後的真實,僅噓笑電影的虛假...
不僅在研究上這是個大忌,而且是很可悲的研究心態
因為你以下所言的,根本是批評一個不存在的對象。 花了大把時間扎個稻草人來笑
你不會覺得很蠢又無聊嗎?


: 以主角的工作來說,海底潛水很賺的,就算是無牌的也很賺,比22k還多一倍有找,
: 如果跟電影描述一樣認真賺錢,住的地方不見得多好,但肯定不會是住在倉庫。
: 所以他住的地方跟他的工作肯定有一個是改編的。
這點是改編沒錯,但我必須指正的是你對當時潛水伕職業薪資的空想
http://statdb.cla.gov.tw/html/svy92/9203005.xls

我特別找電影背景的2003的各業受雇薪資人數表
幫你解個惑,以2003年7月的潛水伕在該表薪資與統計為
人數 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非經常性薪資
潛水夫 97 [1;33m 24433 [m 23881 552
鑽井工 88 27504 26578 926
體力工 22271 23854 21990 1864
一般木工 9606 31965 31121 844
這邊定義的潛水伕是指有執照的工人,至於無照薪資則需下修,且無勞健保保障。
得到潛水夫病則需要自費看病....如果運氣好工作區有減壓倉的話。

我隨便找幾個體力型職業來比較,我實在看不太出來潛水哪裡好賺還比22000還多一倍(笑)
自己下載看看吧... 不要再扎稻草人了,去個勞委會抓資料會很困難嗎

唉 連資料不找就只會空論的傢伙

: 此外,最後社工帶著主角去找督導時,說要帶他去做深度會談,
: 深度會談這幾個字只會出現在書面資料跟專業人員之間,
: 沒人會跟個案說要跟你做深度會談。
: 然後那個跑政治線的記者後來變成跑社會新聞了,那個臉還沒到讓人認不出來吧。
: 電影本身都算小問題,主角本身的反應更讓人探討了,
: 主角本人如電影般所演那般無知?
: 一個正常人就算老婆跑了也會知道要幫小孩做戶口登記,
: 就算你不知道那個五金行老闆也會知道,
: 但拖了六年沒去辦過戶口登記,寧願小孩沒有健保?沒有疫苗?
因為他根本不能登記呀,傻子
在當時他就算驗DNA,內政部都指意要依民法要算王家人
高雄市的戶政人員會給他辦嗎? 那可是違法行政

我真的不太曉得無知的人到底是誰?也許活在自己空想的世界會比較快樂吧 (冷笑)
: 合理來說,他本來就知道老婆是別人的,小孩本來就不能辦戶口,
: 很多人外遇都把戶口辦在自己家裡,老婆去申請戶籍謄本時才發現多個小孩,
: 在這篇電影裡面,主角選擇了不去登記來規避這件事。





: 在看電影時就有聽過小女孩被強制安置,當電影演到戶政轉到社會局時,
: 我問老婆說你有可能因為這樣就強制安置一個小孩嗎?
: 她說不太可能,除了貧窮之外,她頂多就是戶籍不明的問題,
: 這應該可以交給法官判,如果母親那邊的家庭都願意放棄扶養權就會簡單許多。
判了,但是內政部不援例有什麼辦法?
如果生母能有勇氣面對公婆的謠言壓力說,那是我跟高雄的工人生的女兒,
不是我們王家的孩子。並且獲得其夫諒解,那事情早就結束了。
: 而且沒人喜歡執行強制安置,除了內心掙扎之外,
: 還會遇到案家的騷擾(在電影後面就三不五時到社會局泡茶)。
: 在這段果然沒演到被強制安置。
: 我們都很好奇啊,那這樣怎會被安置呢?
: 演到天橋那一段,雖然預告片都有這段了,我對著老婆說,
: 一個帶著小孩試圖自殺的父親,你會不會強制安置?
: 她說你敢不把她安置嗎?又帶去找大樓跳誰來負責?
: 小女孩是因為父親帶著她要自殺才會被安置,甚至於沒有探視權,
: 像幾年前另一個社會新聞,單親爸爸很忙,開卡車沒時間照顧兩三歲的小孩,
: 那個小孩後來也被安置,但父親是有探視權的。
當時的法定父親根本就不是他,你講的單親探視是他們是生父母且曾經是婚生子女。
這是一個非婚生子女而且法定親屬還不是生父,兩者根本不一樣的case你也搞在一起...
以沒有修法的情境下,他連親屬都稱不上,何來探視權之有? 你知道嗎?


: 大家很容易被誤導成是因為父親又窮又沒扶養權才被強置安置,
: 真正原因是帶著女兒自殺,如果你是社工,你會選擇不安置嗎?
: 今天電影是帶著很鮮明的主角觀點來看,甚至於把主角弄得很像智障般,
: 其實小女生還染了滿漂亮的頭髮。
: http://www.vivianwu.org.tw/02fore.php?ser=8
: 今天主角如果沒這麼衝動,小女孩不會進入強制安置這一段,
: 正常路線會變成要走法律路線,因為沒從事兒童福利這塊,
: 大概僅知道會先要求母親那邊家庭拋棄扶養權,如果對方都願意,程序會跑很快,
: 如果對方很刁難,那就要法院上見面,
: 簡單講就像夫妻離婚時搶扶養權一樣,
: 兩邊都要或兩邊都不要是最難的,一邊要一邊不要是最簡單的。
就是法院判決都無效了,立委、行政甚至媒體發聲都是死路
這個父親才會沒有選擇而走入犯罪讓大家注視這個問題。
智障的並不一定是反社會的個體,往往更多的是制度的智障使人推向瘋狂的邊緣

我們會說白米炸彈客、南越因被迫害屠殺的和尚而自焚的高僧、64站在坦克前的年輕人
我們到底是會說這些人怎麼那麼笨以自殘、犯罪而不走法定救助途徑?
還是會體認到他們其實已經喪失了法定救助甚至發聲途徑,才使他們走上險路絕路?

更了解體制,你會更了解體制不僅會有缺失盲點的不公,更有統治集團有意的壓迫...
如果我們沒有意識並起身改變這一切,則我們都是處於不公平公義的狀態。

: 夫妻兩人爭扶養權都要這麼謹慎了,更何況是外遇生的共三個人要談扶養權。
: 這部電影很賺人熱淚,不過以一個電影的角度來看,
: 它把所有東西都演盡了,沒什麼討論的空間,就是賺人熱淚跟一些心得感想。
如果你要像某政治人物選擇性的篩選你要看的,當作你批判的基準
那我也沒辦法,你都把眼睛篩住了。但你要宣傳電影表達的現象不存在
那很遺憾的我相當的不苟同。
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14.42.219.235
[1;37m推 [33 [m [33m:難怪戴立忍不斷的強調同理心,熟悉體制而麻木 [m 12/04 16:17
[1;37m推 [33 [m [33m:不能全怪體制吧 體制後來不也做了改進? [m 12/04 16:20
遲來的修正公義難免需要社會危機與犧牲的出現,才能喚醒人們了解體制的不公平
我們常常是看到知道知道問題的官僚但不見得有權難以改變,而有權者卻和現實疏離而
捍衛著體制上的不公....這也是官僚安存於體制下的習病。

改變變革是需要權力與努力的說服力道沒錯
但我們還是希望從上到下的預先針對盲點改革,
總比出事後由下至上的衝撞推翻法秩序來的好。
[1;37m推 [33m [m [33m:大推!!!!!!!!!!!!!! [m 12/04 16:26
[1;37m推 [33m [m [33m:推,很多人永遠就不肯相信體制會殺人,幸運而又悲哀 [m 12/04 16:33
[1;37m推 [33m [m [33m:大推! [m 12/04 16:41
[1;31m→ [33m [m [33m:因為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啊 一個用幻想法去理解別人的人 [m 12/04 16:42
[1;37m推 [33m [m [33m:大推,有資料的回文會讓只會空泛批評的回文更顯空洞... [m 12/04 16:43
[1;37m推 [33m [m [33m:推這篇文 不過那份薪資表和現實給薪狀況相去甚多 [m 12/04 17:05
[1;37m推 [33m [m [33m:專業啦!! 不過為何判決不可以讓內政部答應?是因為法? [m 12/04 17:07
[1;37m推 [33m [m [33m:淚推。 [m 12/04 17:10
[1;37m推 [33m [m [33m:為了讓這篇文章更精準,提一下我的疑問,第八頁應該是判 [m 12/04 17:11
[1;31m→ [33m [m [33m:"決"而非"判例".第三頁提到行政訴訟部分想請問原PO,行 [m 12/04 17:13
[1;31m→ [33m [m [33m:政法院是以無審判權駁回?問題是當事人對內政部所為的決 [m 12/04 17:13
[1;37m推 [33m [m [33m:推 [m 12/04 17:14
[1;31m→ [33m [m [33m:定怎麼會沒有審判權?(查過法學資料庫,沒查到此行政判) [m 12/04 17:15
這就要說當時的問題點了。當時內政部引援的是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○七一號判決:
即「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 [1;33m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,
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, [1;31m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[m,
[1;33m在夫妻之一方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,得有勝訴之判決確定以前,
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, [1;31m自無許與妻通姦之男子出而認領之餘地 [m。」

這條簡單的說就是:即使夫因數種原因沒和妻同居,而和其他男生嘿咻生下小孩
除非其父母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打贏,那就推定是婚生子女。
這時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又和最高法院的判決牴觸,故成為駁回的依據。
當時內政部認為,你的司法主管機關都判推定婚生子女,那地院判決就有適用之疑慮。
另外我們再從訴願程序來看,內政部依民法1063條規定而裁量為婚生子女做為行政處分

那麼當事人能走的訴願類型
(1)撤銷訴願→X 因為行政處分並無違法不當,台上判例亦支持而並沒有不當之處
(2)課予義務訴願:(A)應做為而不作為的怠為處分之訴→X 不符事實,他提出依法處份
(B)拒絕申請訴願→X 這也怪怪的,內政部都說不得申請,會被駁回

訴願都沒辦法,那更不用說行政訴訟法第4條的撤銷訴訟。因為要訴願過不為後才可以打
第5條給付訴訟也不太對,畢竟這並非使當事人受益的處分,這也要先訴願才行
確認訴訟更不可能,這是確認上述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確定公法關係之成立與否
在標的上也不適用。

也就是說,目前行政的救濟途徑無法幫到忙。
最高法院2071號判決也是與地院判決牴觸,民事訴訟也斷。進而仍陷無法救濟之局面。
這個現象直到2003年年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587號解釋聲明不再援用才解決。

No comments: